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泰州市教育局文件
泰教人〔2016〕15号
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泰州市教育工作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教育局,在泰各高校、市直各学校:
为庆祝泰州建市20周年,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增强教育系统凝聚力,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经研究,定于2016年教师节期间,表彰一批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为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中,高等学校为其二级机构)、社区教育中心及其内设机构。曾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的集体不再参加评选。
(二) 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先进个人评选分为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教育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和重教支教先进个人。
1.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区教育中心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职在岗教育工作者。
2.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区教育中心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职在岗教育工作者中的正式共产党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主要以基层党务工作者为主,适当兼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注重推选“三严三实”好干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人选不交叉,优先推荐优秀共产党员,注重推选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表现突出的“四讲四有”好党员。
3.重教支教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和条件:重视、支持本地教育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市、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人员;支持泰州教育事业并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贤达人士。
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
二、表彰名额
(一)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60个,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
(二)泰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120名。
(三)泰州市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50名。
(四)泰州市教育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30名。
(五)泰州市重教支教先进个人20名,其中:重视、支持本地教育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市、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人员10名;支持泰州教育事业并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贤达人士10名。
三、奖励方式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将于2016年教师节期间发布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授予“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泰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泰州市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泰州市教育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泰州市重教支教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四、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市(区)教育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推荐人选上报前,应在其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高校直接向市教师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区)统一向市教师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推荐。
(二)各市(区)、各学校在评选推荐工作中要以近几年学校综合考评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面向基层和面向一线的原则,坚持评选条件和程序,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选质量。
(三)各市(区)、各高校要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各市(区)要注意兼顾不同类型、层次的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名额中,专任教师不少于80%,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含校长、园长、副校长、副园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控制在20%以内。市直学校采用差额推荐的办法进行推荐,每校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不超过1名,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限推荐1名。
(四)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乡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先进个人。
(五)高校担任副校级及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江苏省、泰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以往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的不再参加同类别奖项评选。
(六)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本次评选资格外,并取消其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的资格。
(七)为保证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区)、各高校于7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其中,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泰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泰州市重教支教先进个人推荐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处403室,电话:86999831;泰州市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泰州市教育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材料报市教育局工委办510室,电话:86999814。市直各学校于7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工委办和人事处。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市教育局成立泰州市教师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区)教育局要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区)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的评选推荐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把关,认真组织好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条件
一、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一)评选范围:为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中,高等学校为其二级机构)、社区教育中心及其内设机构。曾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的集体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本地区乃至全市具有示范影响。近3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未发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同时,参评学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教育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开齐开足规定课程,努力减轻学生负担,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市(区)级及以上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中等职业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导向,重视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宣传、人才工作、教学改革、财务审计、后勤服务、科学研究、招生就业、体育卫生、国际交流和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二、泰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一)泰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1. 评选范围:在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区教育中心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职在岗教育工作者;
2. 评选条件: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依法治(从)教,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品行高尚,甘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近3年来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教育创新实践,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学校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泰州市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1.评选范围:在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区教育中心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职在岗教育工作者中的正式共产党党员;注重推选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表现突出的“四讲四有”好党员。
2.评选条件:
(1)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基本知识,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坚定理想信念,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2)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3)带头服务群众。自觉践行党的宗旨,积极维护群众利益,主动参加服务群众的各项活动,热心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服务群众事迹突出,在师生中有较大影响,受到广泛赞誉。
(4)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教学纪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定,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5)带头弘扬正气。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勇于抵制不良风气和违法乱纪行为,积极增强社会“正能量”。
(三)泰州市教育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
1.评选范围:优秀党务工作者需具备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现仍从事党务工作。
以基层党务工作者为主,适当兼顾党委部门工作人员,注重推选“三严三实”好干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人选不交叉。
2.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履行管党治党工作责任。
(2)业务能力强。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党务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积极主动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思想解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实绩突出。
(3)工作作风实。党性强,作风正,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模范遵守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方面规定要求,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群众评价好。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在师生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泰州市重教支教先进个人
1.评选范围:市、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贤达人士。
2.评选条件:重视、支持本地教育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支持泰州教育事业发展并作出积极贡献。
(五)其它要求
1.先进个人评选向一线教师倾斜。高等学校担任副校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江苏省、泰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曾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本次不再推荐。
2.推荐人选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只能推荐先进个人中的一类。
3.表彰对象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推荐、评选、审批的办法。
4.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5.在评选表彰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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