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章程
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民主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市内知名、省里有一定影响力的优质特色高中,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
简 称:泰州三中
英文名称:Taizhou No.3 Senior High School
校 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校园路1号
网 址: www.tzdpzx.com
第三条 学校由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江苏省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学校为公立全日制普通高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适合与超越。办学目标:办幸福学校,做幸福老师,育幸福之人。办学思路:立品为先,求智力为本,践行为范。培养目标:培养具有高尚的灵魂、灿烂的笑容、奔跑的姿态、创新的思维、协同的能力的时代新人。校训:做最好的自己。校风:勤奋、严谨、和谐。教风:崇德、博研、善教。学风:自信、有恒、乐学。校歌:《笑迎未来 共创辉煌》。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六条 学校管理架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委、校长室、中层处室、年级组,学科教研组、备课组和家长委员会、膳食委员会、学生会等组成。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休会期间的的日常事务。学校工会委员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学校设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课程教学处、学生工作处、教师发展处、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督导处、体艺卫处、监察室等中层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委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课程教学处具体负责学校课程开发、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校国际间教育文化交流工作,学生发展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及学生管理等工作,教师发展处具体负责学校科研管理和教师专业发展工作,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和后勤服务工作,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督导处具体负责督查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学校大型活动开展情况,体艺卫处具体负责卫生、健康工作以及体艺特长生招生、培养、竞赛等工作,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督学校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各职能处室、各年级组履职情况。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电教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年级组建立管理团队,全面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及各项常规工作,全面管理本年级教师和学生。
第十条 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进行学科教学与研究,教研组分年级设立备课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级家长委员会、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和各班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社会各个阶层的家长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总体实行“党委领导决策、校长全面负责、教代会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管理体制。家长委员会在校长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工作。学生会可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岗位聘用方案、工资津贴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学校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研究和制定学校重大决策的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管理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全体校级行政领导、各中层处室和年级组负责人,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条块结合、合作共赢”的年级组管理模式。年级组管理团队由党委和校长室确定,一年一聘,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年级主任负责制。年级组管理团队由年级主任、年级副主任、年级委员和各学科备课组长等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中层职能部门对年级组的工作进行统筹、指导、服务、督查、反馈和考核,充分体现本职能部门的特点。
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中层干部队伍管理,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择优选聘。积极培养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
第二十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高素质班主任队伍。逐步推行班主任竞聘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招聘教师,保障教师权利。学校制定并实施促进教师发展的制度或规划。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根据编制设置岗位,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按分类管理原则对教师、职员和工人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绩优多得、责重多得、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的薪酬分配原则,实行捆绑式绩效考核,突出学校、年级、班级、学科的整体和团队效益。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开齐开足各类课程。
第二十五条 加大校本课程和选修课程开发力度,探索开发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统筹高中三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构建具有学校特色、满足学生自主发展需求的校本化课程体系,突出课程的优质性、丰富性和选择性,逐步实现学生自主选课和走班教学。
第二十六条 课程教学处具体负责课程的规划、开发、组织、实施和评价。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室——学生工作处——年级组——班主任、教师——学生”德育管理体系;建立“校长室——课程教学处、教师发展处——年级组、学科组——备课组——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年级主任对年级组管理团队进行合理分工,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及其他常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级组与学科组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
第三十条 各年级各学科备课组长接受年级组和学科组的双重领导,负责本年级本学科的具体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学科组突出专业指导功能,在本学科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主要在学科教学进度管理、课堂教学方式改革、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内涵品质提升和整体指导规划、循环联动式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学科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接受课程教学处和教师发展处领导。
第三十二条 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和课时计划。认真组织期中、期末考试,从命题到阅卷全程严格把控。
第三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重视和加强学校艺术、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推进课堂教学范式研究,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全面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实施教学资料校本化,提高校本导学案编写质量与使用效果。
第七章 教科研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发展处负责学校教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改革实践需要,制定并实施学校教科研课题规划,做好学校教科研课题的申报、过程性管理以及成果的总结鉴定、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营造良好的教科研氛围,引导教师带题授课,鼓励教师积极申报、承担国家、省、市级教科研课题,开展教科研试验。课题研究管理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抓好学校教科研的普及和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教科研理论学习、校本研修、信息交流等活动,培养教科研骨干。
第三十九条 定期开展校级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认真组织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科研成果评比活动,及时推广教科研成果。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帮助他们减免学杂费,资助助学金,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服从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在团委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章 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严格执行国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接受、合理使用社会捐赠,管好用好办学经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四十六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泰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泰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制定的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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