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教育局
泰教师〔2016〕13号
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教育局,有关市直学校: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教师进修学校除外)、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中小学、幼儿园自主聘用的教师,须实行人事代理并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推荐评审工作依据及有关说明
依据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和泰州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泰职办〔2013〕2 号)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推荐申报及评审工作。
(一)关于交流(支教)问题。50周岁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2年以上校际交流工作经历,其中城镇学校45周岁以下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或任教的经历。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推荐。
(二)关于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申报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所学专业非学前教育专业,必须接受过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性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小学科学、中小学音乐、中小学综合实践等没有开设自学考试的专业须参加相应学科省级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关于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与所教专业不一致问题。除幼儿园教师外,凡不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关于学历破格申报问题。男年满55周岁(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0周岁(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取得本科学历不满5年且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破格必备条件可降低一个档次。
(五)关于参与“泰微课”资源建设要求。依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微课”资源建设激励办法的通知》(泰教电〔2014〕18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泰微课”资源建设实际,凡申报一级教师、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分别须具有A级 “泰微课”1节和2节(乡村教师除外), “泰微课”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六)关于乡村教师申报职称倾斜政策问题。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申报正高级教师的,取消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要求。
4.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5.加大乡村教师师德素养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6.加大乡村教师教育工作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7.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8.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同等对待。
9.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论文、“泰微课”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10.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
11.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12.取消乡村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三、推荐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按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市(区)人社局、教育局下达的职称申报指标数,按照公开述职、公开展示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成果、民主测评、择优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三)资格审查。各市(区)教育局、人社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必要时可通过听课、答辩、笔试、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评价,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截止2015年底,男55周岁以下(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50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破格晋升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参加泰州市教育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笔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笔试考核的内容为学科知识、教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新课程改革理论。考试具体要求及时间另行通知。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由各市(区)负责。
(五)组织评审。市、市(区)组织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公示评审结果。在泰州市职称网和市、市(区)教育网公示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时间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七)发文公布。按管理权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吃透政策,明确范围。各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省、市有关文件,领会文件精神,尤其要吃透关于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做到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理解准确,贯彻执行到位。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各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由各市(区)教育局制定乡村学校清单目录(见附件1),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分别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备案。建立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至少每两年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二)测算比例,按岗申报。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测算,合理安排教师职称申报指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必须依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坚持按岗申报。
(三)加强审核,规范程序。严格执行推荐工作程序,单位推荐要坚持“四公开”,即向教师公开上级下达给本单位的岗位指标数,申报者公开述职,公开展示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评审推荐上报人选。各市(区)对申报人员资格及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把关,各类证明、证书、论文、课题、公开课等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15年12月31日。
加强高级教师教科研论文审核工作,通过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申报人员的教科研论文进行检测,如发现论文为剽窃或抄袭,将视为弄虚作假。对不按程序进行推荐的,将不予接收材料或取消评审结果,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凡涉及的申报者,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已聘任上岗者,按评审权限和审批程序,解聘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材料报送及其它
(一)各市(区)及市直有关学校按照《2016年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2)报送评审材料。
(二)各市(区)及市直有关学校于9月1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师资处(联系人:王会,联系电话:86999829、8699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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