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稿)》
泰教办财〔2016〕8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各项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市直教育资助精准水平,现将《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直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市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在市直义务教育全日制公办学校、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市直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各学校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制订分档资助标准,建立急难急助、大难大助、微难微助的资助格局。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督查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由政教、教导、财务等处室和相关年级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组负责人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年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文件及调整其成员的相关文件,须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2倍低保标准的学生;
(二)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
(三)父母双方务农且年收入较低的;
(四)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一)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三)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家庭成员被认定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特困职工证》的。
(三)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无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四)家庭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学期开学后进行一次。学校应细化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报到时,应同时寄送或发放《泰州市市直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与学校具体认定细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汇总本校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填写《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汇总表》(详见附表3)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同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个人信息输入“江苏省资助业务管理系统贫困生信息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积极动员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学校所在地消费水平及本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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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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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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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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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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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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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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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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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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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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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 □否 |
烈士子女 |
□是 □否 |
□低保□特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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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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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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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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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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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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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对照《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相关条款如实填写。 1.经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困难,且持有证件的,须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证件名称及证号,并说明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情况说明:
2.无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困难证件的,须详细说明困难原因,并自行提供确能证明困难的材料。 证明困难材料:(1)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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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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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 所在地 村委会 (居委会) 意见 |
请对无证家庭情况予以证明:
经办人: 电 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
请民政部门对无证家庭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证件家庭情况予以证明:
经办人: 电 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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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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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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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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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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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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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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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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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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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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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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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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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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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学校意见 |
经年级评议小组推荐、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后: □同意年级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年级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学校公章) |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 见 |
经学生所在学校提请,本中心认真核实: □同意学校意见。 □不同意学校意见, 调整为: 。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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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泰州市市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汇总表
学校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年级班级 |
全年补助金额(元)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困难程度 |
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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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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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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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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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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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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