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泰州市直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暂行办法》
中共泰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泰委教〔2016〕22号
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泰州市直学校
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现将《泰州市直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泰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月10日
泰州市直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市直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各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在本校党组织和市教育纪工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接受市教育纪工委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 市直各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明确一位副校级党员干部分管或直接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设置和纪检监察干部配备:
(一)设立党委的学校设立纪委,纪委由3-5名委员组成,配备书记一名,并在纪委委员中确定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员。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未设党委副书记的学校,纪委书记由一名副校级党员干部担任,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的工作和纪委工作,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人数较多或情况特殊的学校经批准,可以设专职纪委书记,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专职纪检监察员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列席党政联席会或行政办公会;
(二)设立党总支(支部)的学校在党总支(支部)内明确一名副校级党员干部担任纪检委员,同时明确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员,具体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专职纪检监察员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列席党政联席会或行政办公会。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人选的提名、考察,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程序、党内有关任免规定和现行干部管理办法办理。其中,校级干部的提名、考察,由局工委办牵头负责,市监察局驻市教育局监察室配合。学校专职纪检监察员由学校党组织考察推荐、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通过,报市教育纪工委同意后产生。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的任期与党组织换届改选同步进行,任期届满,由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纪工委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提拔使用,考核为“称职”的可继续留用,考核为“不称职”的要调离岗位。考核“称职”的学校纪检负责人和专职纪检监察员在职期间享受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特岗补贴。
第七条 对学校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认真选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纪工委根据其履职情况,提出组织调整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学校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和同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要求,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责任;
(三)负责对学校党员干部依法治校、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学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师德师风、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综合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理想信念、法纪意识和廉洁从政(教)教育,让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明底线、知敬畏、受警醒,做好在校学生的廉洁意识教育;
(六)负责学校廉洁文化进校园工作,积极培育并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纪检监察工作品牌;
(七)负责对学校重大决策、考试、招生、基建维修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干部任免、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教育收费、三公经费、食堂管理、校务公开等重大事项的监督;
(八)负责对学校党员干部和教师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定期向市教育纪工委报告工作情况,形成两级纪检监察工作的联动机制,定期排查、报送违纪问题线索;
(九)负责受理学生或家长的来信来访、举报投诉,查处本校违纪违法案件,对学校党员干部或教职员工依法行使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十)协助市教育纪工委和学校党组织开展本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调查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协助学校党组织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进行教育;
(十一)负责受理本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教育纪工委报告,保护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市教育纪工委和本校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和市教育纪工委报告。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如果对同级党组织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市教育纪工委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组织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组织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市教育纪工委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保障纪检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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