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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6-04-15 13:27:00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泰州市第三高级中学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
      二、不准参与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和使用各种代币券、卡,或用公款办理归个人使用的信用卡。
      四、不准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和购买节礼等,不准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五、不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七、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将有关费用转嫁到其他单位(企业)。
      八、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借用公款、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
      九、不准违反规定将预算外收入存入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或挂靠在其他单位(含学会、协会)核算,或以私人名义存储、挪用公款。
      十、不准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办学、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或在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
      十一、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上述人员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不准在人事管理、选拔任用干部、职称评定、考试招生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十三、不准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职称、荣誉及其他利益。
      十四、不准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十五、不准违反规定推销各种出版物或其他物品。
      十六、不准在参加出国(境)公务考察学习期间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十七、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十八、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违反上述行为规范之一者,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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